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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男子支付800元嫖资后又抢回2000元,结果被抓!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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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2-22 15:01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湖北孝感汉川一41岁男子余某在住的酒店附近寻找“包夜服务”,在跟一位长相不错的卖淫女谈罗某谈妥后,余某支付了800元嫖资,随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。余某觉得不过瘾,还要玩性虐服务,罗某不同意。于是,余某强行与罗某再次发生了性关系,并抢走了罗某2000余元。罗某很是气愤,钱没赚到,还倒贴了1200元,于是向公安报警,最终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因余某构成强奸罪与抢劫罪,而且属于累犯,法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,对其强奸罪,判处了六年二个月;抢劫罪,判处五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2.5万元,合并执行十年六个月。

【付律师说法】

1、对受害人罗某来讲真是亏大了,第一、收取的800元嫖资,属于违法所得,公安部门可以予以追缴;第二、因卖淫行为也是违法行为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的规定: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金。所以说,罗某不但让人“白嫖”,而且自己可能被送进拘留所,并缴纳罚金,这笔“买卖”怎么算都是亏。

2、余某也是,贪心不足,还得变着花样来玩。第一次与罗某发生性关系,是经过罗某同意,属于嫖娼的违法行为,不涉及犯罪。第二次,罗某不同意,余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那就属于强奸的犯罪行为。按照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: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最终,法院对其涉及的强奸罪,判处六年二个月,已经属于从重处罚。

3、余某在强行与受害人罗某发生性关系以后,还抢劫了罗某2000元。不但把自己支付的800元嫖资拿回来了,还倒赚1200元。余某这么做,不是逼着罗某去报警嘛。按照《刑法》第263条规定: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最终法院对其涉及的抢劫罪,判处了五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。抢了2000余元,判刑5年多,为了这2000元,付出的代价有点大。

所以说,做什么事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,也不能把人逼急,给他人留一条后路,也就是给自己留一条后路。关于此事,大家有什么想说的,欢迎留言评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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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12-22 15:03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醒大家,玩归玩,不要为了几百块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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